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改造和改建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准入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根据《通知》,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品住宅,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纳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权属清晰合法、实施主体明确、项目规模合理。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调整规划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区域开展和实施,缓解供需匹配问题,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发展。
(资料图片)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上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房屋出租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并竣工验收后,可向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申请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收费标准。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本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进行分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使用期间,因土地征收或者城市更新等需拆除的,按照改造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也不得低于5年;享受中央、省专项奖补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低于8年。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2.07.26鹿鸣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改造和改建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准入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根据《通知》,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品住宅,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纳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权属清晰合法、实施主体明确、项目规模合理。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调整规划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区域开展和实施,缓解供需匹配问题,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发展。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上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房屋出租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并竣工验收后,可向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申请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收费标准。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本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进行分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使用期间,因土地征收或者城市更新等需拆除的,按照改造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也不得低于5年;享受中央、省专项奖补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低于8年。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2.07.26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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