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报经批准后,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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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报经批准后,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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