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近日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意见。据了解,该文件与1994年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明确对预售资金的规定进行了全国统一,进而有利于规范预售资金的使用,夯实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最新文件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工程造价等核定,以确保项目竣工所需资金,达到监管额度之后的剩余资金则可以由房企提取使用。
在知名房企事件之后,部分地方政府对于预售资金存在过度监管的问题,上述文件将对这些行为进行矫正,有利于帮助一些资金面临困难的房企缓解资金流状况。
预售资金迎全国统一规定
1994年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同时“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泰证券(600918)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周岳表示,从预售资金监管来看,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意味着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各地区基本施行“一城一策”的思路,即各地区基本会出台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导致各地预售资金的管理方式差异较大。
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对预售资金进行全额监管,部分地区是重点资金监管,知名房企事件之后出现了预售资金0拨付的情况。最新文件将预售资金进行全国统一规定后,预计部分地区执行过严的情况将会有所改善,释放出部分资金。
据了解,最新文件明确,项目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均需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施工款等相关支出。
而对于预售款的拨付进度,文件明确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来进行,具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同时,新文件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商业银行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加强账户监测,定期和住建部门做好对账。
上述规定有利于改善此前各地监管部门对于监管账户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督促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的监管职责。
上述内容来自用户自行上传或互联网,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zxcq@corp.zhuanglala.com 。